岳阳市工商系统发布2017年度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9日,华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华容县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思米达”牌电暖袋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暖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9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070元上缴国库。

  2017年8月29日,临湘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宣传其经营的食品“藏极牌虫子草实体片”具有增强体质、提高免疫能力、可防病治病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结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8月31日,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汩罗市某加油站正在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11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6月6日,岳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县江东商行销售的某品牌啤酒A、B二个系列所使用的啤酒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以23元/件价格购进A系列啤酒450件,销价为36元/件,共计货值金额16200元,从中获利5850元;以38元/件价格购进B系列啤酒350件,销价为45元/件。共计货值金额15750元,从中获取利润2450元。二项共计获利8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300元并处罚款38340元上缴国库。

  2017年5月,岳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许某销售的两个品牌的铝型材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A品牌铝型材200公斤,购进价为1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货值4000元,至2017年6月份已经销售完毕,违法来得到的1000元;购进B品牌铝型材300公斤,购进价15元/公斤,销售价格20元/公斤,货值6000元,至2017年6月份已经销售完毕,违法来得到的1500元;两项合计,总货值10000元,违法来得到的2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75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2月20日,岳阳市工商局南湖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岳阳市某游乐公司,对外销售发行的“某乐园”会员卡上使用须知栏上注有“此卡押金10元,不记名,不挂失,不找零,不退卡内余额”字样。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岳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当事人岳阳县某金行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6月25日开始,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在销售周六福珠宝、黄金、白银等制品的保证单上分别印有“周六福珠宝、黄金、铂金,一经售出,概不免工费兑换”、“玉器、珍珠、银饰摆件不可更换”等条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1号《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3月29日,岳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赵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从湖南邵东某市场购入一批“海飞丝去屑洗发露”、“飘柔洗发露”、“潘婷洗发露”、“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舒肤佳香皂”、“汰渍洗衣皂”、“奥妙洗衣皂”等化妆品和日用品对外销售,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假冒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4月11日,岳阳市工商局楼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投诉时发现,当事人陈某在“淘宝网”开设的“某童装”店销售的儿童服装部份产品无厂名、厂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4月12日,岳阳市工商局楼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岳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自行编制《股票客户开发点解析》,利用互联网(QQ、微信)发布证券广告。经查,当事人并不经营证券,也并非从事股票相关经营活动的机构,没有从事证券指导的有关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马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89000元上缴国库。

更新日期:2024-05-21 作者: 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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